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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体检费未入职 法律规定应退还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3 20:06:00    


4月22日,家住新村路如意小区的李女士因某人力资源公司拒退体检报名费向属地太铁二社区求助。社区迅速组建调解小组,联合法律顾问援引民法典条款展开调解,最终促成企业退还费用,化解矛盾。

记者采访得知,李女士此前通过小区内某人力资源公司应聘某企业岗位,按流程缴纳了体检费。后因个人原因放弃入职且未参与体检,遂要求企业退还费用。但公司以“已启动招聘流程产生成本”为由拒绝退费。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女士向太铁二社区网格员程燕进行了情况说明。

闻讯后,社区网格员、调解员立即联合驻社区公益律师介入。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985条,当事人未实际接受服务却支付费用,企业无合法依据取得该款项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调解小组随即赴企业协商,阐明应聘者未体检即未消耗服务资源,企业扣费既无合同约定支撑,亦违反公平原则。经过几次调解协商,这家人力资源公司最终退还了居民体检费。


并州新闻 记者 韩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