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温季节缺勤可扣除相应的高温费。
职工口中的高温费,其实就是高温津贴,发放高温费旨在更好地保障夏季高温作业劳动者的权益,既然职工事假、病假等个人原因缺席高温环境里的劳动,那么,不发当月高温费属情理之中。
2、派遣职工也应该发放高温费。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这就充分说明,派遣工同样享受高温津贴福利待遇。至于由谁支付,看派遣方和实际用工方协议约定而论。
3、劳务人员可酌情享受高温费。
就司法实践来说,雇主支付的劳务费用中,包括了各种费用,雇主一般不承担高温费。但是,高温费系劳动保护类的津贴。就合理性和人文关怀而言,雇主应当给予高温费。
4、高温费要计入个人所得税计算基数。
所谓工资,但从广义上理解,就包括了年休假工资、高温费等福利性津贴和补贴,因此,按国家现行规定,高温费纳入社保缴费基数和应税所得。
5、高温费不纳入最低工资。
国家早就在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费,也不包括加班费、交通费、住房补贴费等各种补贴和津贴以及各类福利待遇。
6、高温费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就应该把高温费纳入其中。
7、高温费不能代替消暑用品。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8、高温费,可以全员发放。
国家虽无规定,但要兼顾公平性。因此,用人单位给非高温作业或高温环境的职工发不发、发多少高温费,国家没有相应规定也并无禁止。
9、其他津贴不能转为高温费发放。
少数企业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段,将其他补贴转为高温补贴发放是一种降低劳动待遇的表现,因为高温补贴是一种特殊状态下的劳动保护措施补贴。
10、室内高温环境中的职工也应发放高温费。
《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夏季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就要给劳动者发放高温费。因此,即便职工是在室内工作,只要温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企业就要发放高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