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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供养亲属在诉讼过程中去世,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处理?

823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10 10:48:42    



最近经手一起工亡保险待遇纠纷,仲裁过程中工亡职工的父亲也因病去世。其他申请人认为,尽管工亡职工的父亲在诉讼过程中去世,但在工亡事故发生后至其去世这段时间内享有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仍应支付。最终,劳动仲裁委以工亡职工的父亲已经死亡,没有适格主体为由,未支持该仲裁请求。

一、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

1996年10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劳部发[1996]266号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这是在处理工伤保险事故时的具体办法,此种情况也具有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相似意义的作用和功能。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请求权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一书认为:

根据权利性质不能继承的财产。主要指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专属性权利。这类财产因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不具有可转让性。如被继承人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享有的扶养费请求权、抚养费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被继承人基于侵权关系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继承人基于特别信任关系享有的财产权利,如因劳动、雇佣、委托、演出合同等享有的权利等。上述法律关系中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利,权利人死亡将导致权利丧失,不能成为转让和继承的对象。

因此,供养亲属抚恤金请求权,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继承。

三、被供养亲属在诉讼过程中去世,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处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死亡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但对被供养亲属死亡前可以领取但未领取的抚恤金如何处理,未作规定。

我们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即只要职工发生工亡,被供养亲属即可领取抚恤金,直至死亡。在此期间未领取的抚恤金,属于被供养亲属的个人财产。被供养亲属未死亡的,享有领取的权利;死亡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应当作为遗产由被供养亲属的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