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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实务:修订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哪些变化

1001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9 14:21:43    

前言:2023年11月6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前的就叫《暂行规定》),此次修订的条文与《党纪处分条例》中很多规定相似,注意一下就能。我等小咖啦咪一直到11月24日才有幸一睹全文,周末又不想加班,现在抓紧写一个,不然又搞不了首发。


规定》第二条:此条主要改动的地方,对事业单位中的参公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受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即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给予处分,不再区分身份问题。

对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规定变化不大。

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原为《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由于第二条的改动,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不再适用本规定处分,故而删去“撤职”处分表述。

规定》第六条:受记过处分,影响两个年度的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影响更大了。同时要注意“管理岗”“技术岗”的“双岗双降”变化,以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规定》第九条:受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现在的总和处分期不得超过48个月

规定》第十条:新增第(一)项,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第(六)项,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第(七)项,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规定》第十一条:新增从轻处分情形,配合调查、在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的情况,将“红红脸出出汗”带入本规定。同时,要注意“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的区别,参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免予处分”也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规定》第十三条:此条系新增条款,对违规违纪违法相关的财物的处理给出了依据,填补了此前的空白。

规定》第十六条:本条属于违反政治纪律条款,主要变化是新增第(三)项,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同时,违反此条款的减轻或免予以处分情况被删除,是否可以依据《规定》第十二条进行从轻或减轻,有待细则的出台。

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将原有第十七条进行拆分,分成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工作纪律条款,相应条款也有所增加,表述也进行细化。

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中,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增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的手段描述;


规定》第二十二条:新增第(一)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删除有关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处分(现在开始,努力生去吧,妥妥的不罚了有没有)

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被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等情况进行区分,对应《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规定》第二十五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删除。

规定》第二十六条:注意加黑字体,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境,所在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规定》第二十七条:新增“在调查中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回避事项简化描述,指向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有关规定。


规定》第三十一条:新增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应当办理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的期限规定,在作出处分决定一个月内办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规定》第三十一条:处分决定期满后自动解除,不再需要原处分单位批准。新增“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无岗位、职员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规定。

规定》第三十八条:新增“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规定》第四十二条:新增的从旧兼从轻条款,《暂行规定》还有适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