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的犯罪事实,因职务犯罪中主体身份不同,涉及罪名不同,量刑不同。
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主体身份基本没有异议,目前主要系国有控股企业、混合制企业中的中层主体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目前笔者根据法院观点整理如下:
1、 如果没有国资委批准、国有公司的党政联席会批准或者研究决定其任职,也无证据证实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不应认定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2、股份有限公司(含民营股份),仅总经理的批准,主要体现其代表股份公司行使职权,而非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权,不应认定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没有国有资产入股,独立自主经营的企业,自负盈亏,没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虽然具有受国有单位委派的形式特征,但无“从事公务”这一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内容,不应认定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定相应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