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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什么意思? “碰瓷”又称“敲竹杠”,涉及5项罪名,如果你是法官怎么判?

705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5-31 13:14:28    



“碰瓷”原属北方方言,又称“敲竹杠”,指利用或制造别人的过失,讹人钱财,敲诈勒索。另外,“碰瓷”还是古玩业中的一句行话,专指个别不法之徒在摊位上叫卖古董之时,常常别有用心地把易碎裂的瓷器向道路中央摆放,专门等路人不小心碰坏,他们从而可借机进行讹诈。

“碰瓷”的历史由来

传说“碰瓷”行为源自清朝没落的八旗子弟,这些人曾依着清王朝的体制而活,即使不曾勤勉奋斗也能过安逸享乐的生活。随着清王朝的瓦解,这群八旗子弟日渐生活无着,为了能不劳而获便时常手捧“贵重”的瓷器游走于闹市街头,重点针对赶马车之人,抓住时机,制造被其碰撞的场景,顺势故意将手中的“宝物”丢弃,就此归责于马车方,向其索要远高于瓷器价值的财物以作赔偿。

有时,若遇到难对付的驾车主,甚至恶语相向或者以告官、危害对方安全相威胁,以使对方将财物拱手相让。久而久之,这种恶行竟流传开来,社会中不少人士深受其害,人们形象地为这种行为冠以“碰瓷”之名。



利用被害人的心理以得逞

现代社会的“碰瓷”行为的方式趋于多样化与复杂化,碰瓷”的行为人往往利用被害人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者故意制造被害人违法的结果,因此在被害人遇到“碰瓷”的时候,有时因为急于上班、担心受到行政处罚等原因选择与行为人就地协商,不选择公力救济,从而满足行为人的要求。

有些情况下,被害人迫于行为人的威胁、恐吓,因而自身在心理上处在了弱势地位,在此情形下,尽管很多时候行为人的不法行为已经被识破,但被害人为了避免行为人对其造成更加不利的后果,被迫将钱财给予对方。



对“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

众多学者、实务工作者对“碰瓷”案件所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险诈骗罪等。

1、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而言,该罪的既遂就是行为人以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从而使行为人或特定的第三人取得该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三次以上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其基本行为结构为:行为人首先对对方加以威胁,从而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此心理处分财产。结果就是行为人非法获取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3、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很多“碰瓷”事故中,由于行为人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并未达到 5000 元以上,因此其制造事故的行为被后行为所吸收。但需要注意的是,从法理上讲并根据相关解释,如果故意剐蹭、损坏他人机动车辆造成损失的累计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损坏机动车的数量较大(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是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的。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保险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罪的客观行为有五种,分别是:第一种,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以骗取保险金;第二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夸大损失程度或编造虚假原因,进而骗取保险金;第三种,前项三类主体编造未曾发生过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第四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从而骗得保险金;第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其中,有第四、第五项行为内容,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小结:

欲从根本上解决“碰瓷”行为,仅仅靠法律的利剑是远远不够的。无论是像养老保险这样的社会保障机制,还是相应的公共基础设施都应当进行相应的完善。若老人自己摔伤后能有完善的医疗保障,那么很难想象他们会铤而走险地去实施“碰瓷”行为。诸如此类,我们需要改进的方面还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