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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不需要继续留置,可以解除留置措施吗?

112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10 11:51:09    

监察程序并不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范畴内,监察程序中并没有规定诸如取保候审之类的措施。因此,监察机关也不存在对被调查人进行取保候审的说法。但是,如果监察机关认为已不需要继续留置,可以解除留置措施,使被调查恢复人身自由。

一、 留置一般多长时间

在同一程序中,留置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单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自向被留置人员宣布之日起算)。具有特定情形的,经审批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同样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时间一般不会超过6个月。、

但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例如改变管辖、增加新的罪名或犯罪事实等,能否重新计算留置期限,存在一定争议。实践中,如果更换了办案机关,或者增加了新的罪名或犯罪事实,监察机关可能会另行启动一个“新的”监察程序,这种情况下不排除当事人被留置的时间会超过6个月。

二、 留置到期后会如何处理

留置到期后,除非被调查人被延长留置期限,或者被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理论上应当予以解除。

实践中,监察机关通常会在留置到期前将案件调查结束,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当然,有时候留置到期时,案件的整个调查工作可能还没有完全结束,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先解除留置,然后由监察机关继续开展未完成调查工作,直至调查程序结束。

监察机关调查结束后的处理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1.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这意味着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此时人民检察院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此时犯罪嫌疑人有机会被取保候审,当然也有可能被拘留、逮捕或监视居住。

2. 对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3.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4.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5. 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监察机关应当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