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性绩效工资如何分配每年都会成为一些基层事业单位头疼的问题。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人社、财政部门制定,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就是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后的剩余部分,在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的前提下,由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这本不应该成为问题,按文件规定执行就行了,可是偏偏明白无误的政策,一些单位执行时却走了样儿。“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大锅饭思想在分配中导致了一些乱象:有的单位做法简单粗暴,按大平均数,就是按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按人头儿一分了之;有的单位细致些,按小平均数,绩效总量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后,剩余部分按人头儿平均分配。后者看似公允,实则不然。两种分配方式都是错误的,原因就是都没有操作标准,不分青红皂白来者有份。
顾名思义,设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目的是为了发挥激励导向作用。单位应当通过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只要放弃和事佬儿,老好人思想,按政策办事,问题和乱象自然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