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哪些?
《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018年3月27日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必须招标的范围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之前比较模糊,大小都招,这以后,招标项目比以前少多了。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 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并且该资金占投资 额 10% 以上的项目;
(二)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 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 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确有必要、 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 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 勘察、 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 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必须招标。
这个规定比以前的限额标准提高了一倍。 2018 年 6 月 6 号, 发改委又以 843 号通知的形式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一共只有三条, 除了头尾只有一条, 就是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 煤炭、 石油、 天然气、 电力、 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 铁路、 公路、 管道、 水运, 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 项目; (三) 电信枢纽、 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 防洪、 灌溉、 排涝、 引 (供) 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 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2020 年 10 月 19 日, 发改委 770 号通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前两个规 定) 实施工作的通知》, 对必须招标的范围和限额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什么是国有资金占主 导, 合同总价没有达到限额单项采购达到怎么办, 通知中列举以外的项目怎么办, 合并采购、 总承包怎么办, 都做了详细解释。 可见法规也是逐步完善的。 要弄懂哪些项目必须招标,或者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进行投诉, 必须吃透这三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