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将介绍关于“公司登记”的修订。
“公司登记”是《公司法》的新增的内容,新《公司法》在用第二章整整一个章节的篇幅介绍了“公司登记”的相关内容,在承继现行《公司法》的基础上,对其内容进行大幅度的修改,我向大家逐步介绍一下。
新《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现行《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新《公司法》第二十九条对比现行《公司法》简化了文字表述,将公司登记与公司登记条件分开,只在第二十九条简单地说明一句话“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将公司登记设立条件移动到新《公司法》的第三十一条。
综合来看,新《公司法》对公司设立仍然保持“普通公司准则主义+特殊行业核准主义”的公司设立政策。
对于普通公司的设立适用准则主义,普通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就可以设立成功了。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公司的设立适用核准主义,这类特殊公司集中在商业银行、信托、保险与证券等金融行业,这类特殊公司申请设立登记之前,需要进行主管机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之后,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最后新《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这样不仅规定了公司设立登记时有义务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而且还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提交问题统一,减少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