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请的生活补助金终于有着落了
检察机关依法办案
让我真切地感受到了
法律的尊严与温暖”
不久前
当事人赵某专门打来电话
向检察官表示感谢
事情还要从一起
给付生活补助金行政生效裁判
执行依职权监督案说起
烈士子女申领优抚待遇被拒绝
赵某系革命烈士子女,曾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
缓刑期满后,赵某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中“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每人每月发放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的规定,向某局提出了生活补助金发放申请。
某局经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后,于2017年6月开始向赵某发放生活补助金。赵某认为该局认定的生活补助金发放期间计算错误,要求向其补发自2011年7月至2017年5月的生活补助金。然而,某局却认为,赵某当时处于接受刑事处罚缓刑期间,不符合领取优抚待遇条件,遂作出拒绝补发的决定。
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赵某不服某局的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局向其补发生活补助金1.3万余元及利息。
2019年5月23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同年8月29日,鹤壁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刑事法律制度规定的有期徒刑暂缓执行制度,只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暂不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如果考验期表现良好,刑罚就不再执行。据此,赵某被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其优抚待遇中止期间应为三年,某局在收到赵某要求计算优抚待遇申请后,将赵某缓刑考验期算作中止优抚待遇期,显属不当。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某局在60日内重新对赵某提出的补发优抚待遇申请作出处理。
因某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某局仍不履行。2020年7月7日,法院对某局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决定。
检察监督纠错帮当事人拿回补助金
河南省淇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缓刑不是中止优抚待遇的法定情形。被执行人某局在赵某缓刑考验期期间对其中止发放优抚待遇,显属不当。法院判决生效后,某局应当补发赵某缓刑考验期内的优抚待遇却未补发,属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对某局未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而是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决定,此举于法无据,属于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形。
2021年11月5日,淇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一是纠正违法执行行为;二是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三是将本案执行到位。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后,依法加大了执行力度,并联合检察院共同推动生效判决尽快落实到位。在此期间,淇县检察院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和检察一体化优势,将此案线索同步抄送某局所在地的检察院,针对某局存在的不当行为向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及时履行义务。
2021年11月25日,某局向赵某补发了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的生活补助金及利息共计8040元,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同年11月30日,法院将上述罚款20万元的执行决定书予以撤销,并称今后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
检察官手记
河南省淇县检察院 冯雪静
即便申请人曾经从事过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但是其已经接受过法律的制裁了,只要仍然符合规定的抚恤优待条件,还是应该保障其依规享受抚恤优待的权利,不应进行歧视,滥用审核优抚资格的权力,在发放优抚待遇时有所折扣。
通过办理此案,我深刻地体会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积极发挥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的双重职责。坚持高质效办案维护司法公正,不仅要维护烈士家属的法定权益,还要依法能动履职,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法院规范执行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同时,通过“穿透式”监督方式,就办案中发现的不当行政行为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让情理法融为一体,实现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