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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好管辖法院?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31 13:32:45    

朋友肖大(长期居住在云岩区)向我抱怨个事儿,说我就是本地人,本地法院竟然说案子不归他们管,给我气得,你给评评理。我问是什么事儿?肖大向我说来:2021年5月份的时候向祖某(播州区人)买了一辆二手车,并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有约定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肖大已经向祖某支付了全部的钱,但因为当时车办理不了过户,一直登记在祖某名下,2022年7月份,祖某以借车的名义,把车开到了外省,现在肖大是车也没了,钱也没了,想向播州法院起诉祖某退钱,奈何播州法院说没有管辖权,这给肖大气愤得。听肖大说完,我就给他说道“播州法院没说错,你这是有效的约定管辖,意思自治优先,你得向云岩区法院起诉。”听完我的分析,肖大就感叹到,自己给自己打官司之前还是要问清楚再做,不然这就是白搞,费时费力。是啊,这话确实不错,谋定而后动,这才是做事之理。

具体到肖大的案子,播州法院为什么没有管辖权呢?因为《二手车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云岩区法院管辖”,约定有效的情况下,得在约定管辖的法院去起诉。之前也阐述过自己打官司第一步是选好法律关系,而管辖法院的选择就是第二步,他能决定哪个法院能管你的案子。那么问题来了,约定管辖是不是可以乱约定呢?当然不可以,双方可以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除了约定管辖,还有法定的管辖。对于管辖来说,能写文章的不多,但是实务的可操作性还是很高,可能是参考法院的地域性、法院的对案件审判的定性、法院法官对于案涉纠纷专业度、法律关系的倾向认为,中国不是个判例法国家,而民法当中有很大部分都是裁量权的范围,法院的以往判决和法官的以往判决都只能是作参考,而不能作引用。现在为保证审判的专业性,法院内部也进行了分类,当然,也只能是作参考,最终的决定权不还是在你的选择吗?很多朋友会说,只讲了约定,没有讲法定的管辖,这个法定在文章末尾的法律规定中,你自己看吧,看不明白的地方再私信我。

(温馨提示:1、不管作为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与自身相关的诉讼一定要积极参与,否则就是悔之晚矣;2、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作参考使用,不作为裁判观点;3、文本若有错误,请联系笔者修改;4、如有侵权,联系笔者删除)。

附部分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