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4+9”法定领域都有什么?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既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的充分肯定,更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更高期许和要求。近些年在实践的不断探索中,检察公益诉讼在法定办案领域上,从“4+1”扩展形成“4+9”的格局。
什么是4?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主要是指因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以及土地、矿产、林地、草原等资源受到侵害的情形。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指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要包括因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的案件。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指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指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国有财产包括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指在国有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出让土地使用监管等环节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成“4+9”
、
什么是“9”?
01
英雄烈士保护领域
英雄烈士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包括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25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02
未成年人保护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03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62条规定:“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04
安全生产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74条第2款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05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70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6
反垄断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订)第60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07
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08
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第79条第2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9
妇女权益保障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77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相关单位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检察官提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部署、推进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是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如您在生活中发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线索,请拍照记录,并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或通过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方式向检察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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