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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的规定

386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27 21:50:21    


1、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法院都有管辖权。

4、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7、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9、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0、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