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主体不同
1、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团体组织。
2、招标投标法,所规范的采购主体不受限制,包含了在中国境内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单位。
二、采购方式不同
1、政府采购法,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范。
2、招标投标法,是对招投标行为进行规范。
三、法律责任不同
1、政府采购法,包含在行政法里,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范,加强行政责任。
2、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民事责任。
四、实施程序不同
1、政府采购分为:预算编制、计划编报、采购需求和意向、招标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质疑投诉、复议诉讼,资金支付。
2、投标从投标文件的制作开始,到投标结束后确定供货商为止。
五、采购代理不同
1、将《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划入集中采目录的项目,实施集中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取分散采购方式,可自行组织采购。
2、招标投标法,对代理机构没有限制性规定,具有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机构就可以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六、采购原则不同
1、政府采购所制定的相关政策有助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实现。
2、招标投标不论国内国际,无论大、中、小企业,一律平等竞争,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