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接替秦朝成为中国第二个封建朝代,在汉朝的制度建设方面大多数是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因此,随着汉朝实力的发展,旧有的政治制度不再适合新政权的发展。心中有想法、谋略的汉朝统治者,对于各项政治制度的进行了改革。在汉朝相对稳定的时代里,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
在法律制度方面,进一步推进儒家化、推崇德治。这样的法治思想开端于汉朝中期,但是真正推进汉朝法律儒家化却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德主刑辅,礼法合一"的法治思想,是连接两个朝代的结晶。作为关键的所在,是前朝的缺陷、加上后来者的需求才真正推动了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1) 秦朝严刑峻法,不利于汉朝稳定局面使用
战国后期,秦国在经历商鞅变法以后彻底坚持了法家思想在治国理政方面的地位。在法律制度方面,法家向来重视严刑峻法。这在结束了战国乱局以后的秦王朝是非常常见的。由于当时刚刚结束战乱,社会仍不安定。秦国颁布一系列的法律制度,针对人们日常的每一项行为进行了规定,防止在心怀不轨的人群趁机作乱。
在这样的严刑峻法之下,秦朝老百姓处于水深火热当中。在法律制度上,秦朝向来重视轻罪重罚。通过大量的严刑峻法,将法律制度推向了极端暴力的方向。最终秦朝因为过度对百姓的苛责,导致自己因为农民起义而灭亡。
秦朝灭亡以后,汉朝统治者在对于秦朝制度继承方面,依旧坚持着严刑峻法的法律制度。明明知道这一思想存在的缺陷,但是为了稳定汉朝刚刚建立的政权。针对一些作乱分子进行严刑重法是毋庸置疑的。
但这并不是一个长期稳定的措施,汉朝继承了秦朝复杂而完善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刚刚建立缺乏相应的基础,并没有能力对这一制度进行根本性的变革;有的只是从旁枝末节进行稍加改动,以适应自己的需要。
(2) 汉初统治者为维护统治,有意识地用儒家改变法律制度
汉高祖刘邦建立汉朝以后,保留了汉朝复杂的法律制度。汉朝建立后,经常可以看见一些作乱分子被处以重刑。轻罪重罚的事情,在刚刚建立的汉朝是非常常见的。戏剧性的发展却是,即便继承了秦朝严刑峻法的制度;但是汉初的皇帝为了自家政权的稳固,已经有意识的采用了一节具有儒家思想的法律手段去改变这一局面。
汉朝统治者为了早期的稳定发展,采取了黄老之学。这一治国理政思想的核心便是无为而治。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却一直沿袭着严苛的秦律,毫无疑问是非常不合理的。
可从侧面来说,这一时候的黄老之学无疑是统治者在思想上逐渐取代着秦朝法律的手段。对于秦朝鼓吹的轻罪重罚,在汉朝时队为了发展的需要,对于一些犯了小罪的百姓,更多的是以体力劳动代替。通过这一方式,不仅维持了生产,同时也体现国家仁义政治。
在汉文帝时由于淳于意被人弹劾受贿,因此被判处肉刑。他的女儿却因父母亲情不顾自身危险向皇帝上奏。深受感动的汉文帝,当即免除了淳于意的罪行。同时将这一个野蛮的肉刑也随之废除。
汉文帝对于秦沿用的秦朝法律中携带的野蛮法律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理,这体现了汉初统治者在有意无意的情况之下,改造着当时严苛的法律,采取了更为中庸的儒家思想。直到汉朝中期,借助汉武帝推动大一统的需要才真正实现了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1) 黄老之学的缺陷,不再适合国家统治的要求
汉初统治者为了恢复饱受战乱损毁的经济,采取了无为而治的政治思想。在经历了几位皇帝发展以后,道家无为而治的学说可以是汉朝的第一显学。但是无为而治的核心思想是,强调对于政治问题不多加干涉。这就导致了经历数十年的休养生息以后,中央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
同时,地方藩国势力也得到了恢复发展。在汉朝初期出现了尾大不掉的情况,中央最终凭借着自己的强大实力,平定了七国之乱,但这也动摇了无为而治的思想地位。
无为而治思想的动摇,自然也就影响了在汉初实行的法律制度。此时的黄老学说,对于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已起不到任何作用。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地位,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此时不再适合国家统治需要的黄老学说被抛弃,随之而来的儒家思想也开始在法律制度方面发挥着它应有的作用。
(2) 汉武帝应用儒家思想,对于法律进行改造以巩固统治
汉武帝将儒家思想确立为封建正统思想。同时,他对汉朝原本继承自秦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造,最核心的关键便是接受了董仲舒提出的"德主刑辅"的法律观念。在这一方面完全不同于秦朝时的严刑峻法和轻罪重罚,汉武帝在法律制度方面更多采取的是儒家思想当中的德治。
在对于犯罪行为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以后,根据儒家思想中对于行为的判断进行审理。这对于已经稳定下来的汉朝局势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原本黄老之学影响之下,汉朝的法律制度出现了一些转机;在汉族力中,用儒家思想以后,汉朝法律制度从原有的儒家化的一些苗头进一步发展。汉武帝重用儒生,更是将这一过程加快了。
(3)汉朝重用儒生,法律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儒家化
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让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正统思想。在这之后,汉朝甚至将儒家经典作为任用官吏的一个重要手段,这体现了汉武帝对于儒家学子的重视,同时他也将这些人安排到重要岗位。重用这些儒生为官,推动了汉朝法律在实施的过程当中进一步儒家化。
在法律实施的过程当中,这些出身儒家的官员经常会采用引经据的方法去审理案件。慢慢的,这就形成了一种新的决策手段。春秋决狱,作为汉朝法律儒家化一个最明显的标志,代表着这一时候汉朝法律的儒家化已经完成。
(1) "春秋决狱"的应用,有利于稳定时期汉朝的发展
儒家思想在成为封建正统思想以后,董仲舒在法律制度方面便提出了春秋决狱。所谓的春秋决狱,就是通过引进犯罪动机的判断标准,来帮助官员审理相应的案件。这一判断方式的产生,有力地推动在审判过程中的公平。
相对于秦朝时鼓吹的轻罪重罚,这一行为极大激发了百姓和官员之间的矛盾。而汉朝时春秋决狱的引用,维护了法律的严明性,同时减轻了底层百姓的负担,降低了百姓和政府之间的矛盾。
春秋决狱的产生,代表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的法治思想正式确立。这是汉朝在法律制度方面取得的极大成功,正是因为有着这一新的判断方式,对于稳定时期的汉朝来说,减少了因为处决不公而引发的社会动乱问题,同时又解决了一些奇案,或者说是法律中无法判决的案件。
春秋决狱,无愧于汉朝法律的儒家化。法律本就是维持社会稳定的一大手段,春秋决狱更是将法律手段的作用进一步放大。
(2)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影响后世历朝历代
汉朝法律在总结前朝的教训、迎合本朝的需求当中,实现了儒家化的结果,影响深远。汉朝的主刑辅礼法合一的法律观念,对于后世的立法来说,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强调了德治和法治的协调,迎合了历朝历代重视双方的需要。
并且法律的儒家化,可以说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发展的一个高峰;靠着儒家思想的发展,将法律推向儒家化,是历朝历代在实行法律过程当中避免暴政出现的必然选择。直到今天在法律当中的儒家化,依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我们今时今日的立法有着非常大的借鉴意义。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的法治观念,是汉朝时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又因为自身大一统形式的需要出现的德治思想。它为中国后来朝代的法治建设提供了规范的模板,可以说,汉朝时法律的儒家化是中国法律发展出现的转折点。
这样的思想影响了中华民族数千年。时至今日,在文明发展高峰期,礼法结合的思想依旧能为我们当今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积极的借鉴意义。可以说是中国历史文明发展长河之中,一个熠熠生辉的瑰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