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具体来说,申请宣告失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即自然人离开住所无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获得该自然人消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如果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3.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综上所述,宣告失踪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果有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以便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