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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职工退休时,怎么计算工龄?还有折算工龄这样的说法吗?

921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21 13:12:47    

特殊工种,是我们对一些高温、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别艰苦环境工作的一种统称。特殊工种是一种约定俗称的称呼,重点强调的是环境;并不同于现在的特种作业工种,强调的是工作时的安全。

特殊工种的管理有些繁琐。原先我们有很多行业部委,特殊工种主要是相关行业部委和劳动部共同批准实行的岗位种类。过去,主要指的是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90年代以后,特殊工种就没有再新增过。

根据1999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殊工种主要分为三大类,要想提前五年退休: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需要工作岗位累计工作满10年,井下和高温工作岗位需要累计工作满9年,其他有毒有害刚工作岗位需要累计工作满8年。另外,对于高山高原地区长期工作和核辐射工作也参照特殊岗位执行。原交通运输行业的灯塔工、汽车驾驶员也有特殊工种退休的情况。

相关特殊工种,必须每年要向设区的地级市及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岗位上工作人员的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不过国家也明确,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有关特殊工种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

1951年我国出台《劳动保险条例》的时候,明确对于特殊工种的职工,在养老金待遇计算时要进行工龄折算的。从事井下高低温工作的岗位,每年工龄折算一年零三个月。有毒有害工作岗位,每工作一年折算一年零六个月工龄。劳动保险基金1969年停止计提,相应的养老、医疗等保障待遇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

可是,1991年我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养老保险待遇机制。这时候,对于特殊工种如何认定呢?由于有关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机制,是从建立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模式时实施的。国家规定,在实施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之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或视同缴费年限,由各省市自行决定。如果折算工龄,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超过五年。

像北京等一些地区确实不存在折算工龄的情况,但是山东等很多地区也存在折算工龄。比如说我们看一下每年的养老金调整方案,很多省市在表述的时候都明确提出按缴费年限调整增加养老金不含折算工龄。这就说明这个地区有折算工龄的制度。

统账结合制度,各地一般在1992~1997年执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情况也会越来越少。

目前,各个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一般较高,相应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会较高,产生的养老金也是有所体现的。所以,现在不存在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虚假申报缴费基数的情况,这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投诉维权。